青年說 | 救死扶傷的醫院不應成為“謀財害命”的工具
近日,陜西安康興安醫院因“無病未成年女生被推上手術臺”一事進入了公眾的視野,此后被曝出曾因醫療過錯行為造成患者十級傷殘,也因使用過期醫療器械多次受到處罰。這樣的醫院按常理應該責令停改,但成立至今,該醫院多次“變身”,依舊正常運行,問題背后誰之過?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》第二十二條規定“醫師在執業過程中應樹立敬業精神,遵守職業道德,履行醫師職責,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”。在此次事件中,主治醫師操某某在病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接進行手術,手術中途才讓病人在費用單上簽字,甚至是要求其在借款APP上籌錢,在病人察覺到不對勁后便草草結束手術,不把病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眼里,辜負了病人對醫生的信任,毫無醫生的職業道德操守。道德是前提,醫生的原則應是以病人的生命安全為重,對生命的尊重也是基本的社會道德,操某某這一行為,既違背了基本的社會道德,也沒有遵守一個醫生所必需的職業道德,利益至上,罔顧信任和道德。
在接連被曝出的問題中,一所經營數年的醫院缺乏基本的手術風險防控意識,醫生缺乏基本的職業道德素養,使用過期的醫療器械,造成重大的醫療事件,背后暴露的是少部分民營醫院的弊端,以營利為目的,忽視了最基本的硬件設施配備和醫生職業道德的規范,法律意識淡薄,在實際的治療過程中的程序失當,無人發現,無人改變,弊病百出。
而這樣弊病百出的醫院多次“變身”依舊正常運行,是相關部門監管的缺位。醫院的唯一投資人是多所相關公司的實際控制人,曝出一系列事件的背后,很難讓人不懷疑其中是否存在著利益的閉環。民營醫院以營利為主要目的,即使是有法律和職業道德的規范,但利益的主導性更容易滋生問題,民營醫院的特殊性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重視,但問題頻發卻依舊沒有得到整改,反映出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不力。
道德是前提,法律是保障,在道德和法律的雙重規范下,醫院自身的管理和政府的監管更不可缺位。醫院是緩解人們病痛的“避難所”,別讓病人在忍受傷病折磨的同時還要憂心提防醫院的“潛規則”。
作者:何玲超(重慶大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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